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069号之一原告:宁波艾谱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穿山村河南顾211号。
法定代表人:胡仁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飞,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嵊州市金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江二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光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浙江银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晶,浙江银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艾谱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金磊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宁波艾谱风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艾谱风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艾谱风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