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汉庭(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新泰市中龙宸招待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9民初30号
案件名称汉庭(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新泰市中龙宸招待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汉庭(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新泰市中龙宸招待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民初30号原告:汉庭(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F33室。

法定代表人:何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明,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中龙宸招待所,住所地新泰市金斗路***号(公安局**号)。

经营者:尹逊涛,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原告汉庭(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中龙宸招待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汉庭(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汉庭(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汉庭(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汉庭(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