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民初30号原告:汉庭(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F33室。
法定代表人:何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明,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中龙宸招待所,住所地新泰市金斗路***号(公安局**号)。
经营者:尹逊涛,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原告汉庭(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中龙宸招待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汉庭(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汉庭(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汉庭(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汉庭(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