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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三原县药材公司第二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陕04民初6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三原县药材公司第二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药材公司第二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4民初6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杨慧,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原县药材公司第二经营部,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西什子北口。

经营者:贾岁满。

本院在审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三原县药材公司第二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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