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6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忠,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升,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利,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市三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火炬南路前峰西村7号。
法定代表人:宋作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忠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市三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的(2020)鲁02知民初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赵忠以涉案专利权效力存在争议为由,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赵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忠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12元,减半收取4506元,由上诉人赵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