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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冰宇燃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21民初858号
案件名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冰宇燃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冰宇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21民初858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凯,系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金香,系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冰宇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土桥村。

法定代表人聂秋。

委托代理人黄宇,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冰宇燃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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