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95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房店市新华办事处华鹰通讯服务部,工商注册号:210281600302579,经营场所辽宁省瓦房店市新华办事处河沿委01-801-001。
经营者刘楠,男,1980年10月5日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瓦房店市新华办事处华鹰通讯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