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15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航,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攀。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