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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同国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执622号
案件名称杨同国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同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执622号被执行人:杨同国,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租住荥阳市。

本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杨同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2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1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除零星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2021年4月7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4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廉政监督卡;

四、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发出协助调查函,上梅街道鸿兴村委员会回函证明被执行人家庭条件差,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2021年5月18日,再次通过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财产;

七、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发出执行工作联系函,详细告知该案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八、2021年5月19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截止今日,本院作出的(2021)豫0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

综上,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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