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432号原告:林锡晓,男,汉族。
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平,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蜗牛家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纪某1。
原告林锡晓与被告广州蜗牛家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戏水玩具(螃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
原告于×××1年3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锡晓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锡晓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