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558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华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下露河朝鲜乡双联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于慧。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华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1300元,因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和撤诉,退返原告1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