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初77号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3号T1办公楼35层3506室。
法定代表人:于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涛,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涛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2021年5月10日,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胡继泽 审 判 员 马 烈 审 判 员 魏牟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梁 翔 书 记 员 杨 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