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51号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与月亮湾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关晓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学氏刀削面馆,经营场所:北关区东工路与永安街交叉口宜居燕苑小区西侧1号商铺。
经营者:裴文娟。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学氏刀削面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