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执5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北二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邹康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东市运有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站前东街2-12号。
法定代表人:葛运有,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运有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6执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