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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罗钊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5民初5033号之一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罗钊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罗钊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5033号之一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秀刚、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钊平,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钊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4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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