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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新大新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新大新贸易有限公司当路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7民初33号
案件名称33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新大新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新大新贸易有限公司当路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大新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新大新贸易有限公司当路连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7民初33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新大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新大新贸易有限公司当路连锁店,住所地江苏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乡当路村74号。

法定代表人:王丹,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德,男,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系连云港新大新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新大新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新大新贸易有限公司当路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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