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7民初19号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
法定代表人:何继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区杯中有情烟酒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经营者:左志广。
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区杯中有情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2018年3月1日,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宝审 判 员 乙 斌审 判 员 刘 宁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法官助理 寇运龙书 记 员 刘明朗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