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65号原告: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
法定代表人:谢运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霞,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大城小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良将。
原告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因与苏州大城小镇家具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2018年3月20日,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