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民���1588号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住所地: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佛朗特街西450号M5V1B6(450FrontStreetWest,Toronto,OntarioM5V1B6,Canada)。
诉讼代表人:克里斯·哈尔斯(ChrisHarrs),执行副总裁兼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平、刘世杰,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乐聚工艺品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商苑**幢*单元。
经营者:高煜权,男,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康州镇延安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许富明,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斯平玛斯特公司STERLTD)(以下简称斯平玛斯特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乐聚工艺品厂(以下简称乐聚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斯平玛斯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立平、刘世杰,乐聚厂的经营者高煜权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润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斯平玛斯特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乐聚厂:1.立即停止对斯平玛斯特公司第20152056××××.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斯平玛斯特公司第20152056××××.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其半成品和模具;
2.赔偿斯平玛斯特公司的经济损失,和斯平玛斯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如下:(一)斯平玛斯特公司及其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
斯平玛斯特公司系全球著名的玩具生产商。
自2005年以来,斯平玛斯特公司已获得58项玩具行业协会(TIA)年度玩具提名,其中14款产品脱颖而出成为不同类别奖项的年度最佳玩具。
斯平玛斯特公司也是为数不多的不仅研发、生产全球性的娱乐产品,而且通过创新、销售及产品许可等成功铸就这些产品的公司之一。
斯平玛斯特公司分别在加拿大、美国、法国、意大利、英国、斯洛伐克、德国、荷兰、墨西哥、中国、中国香港和日本等地设立公司或办事处。
2016年3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斯平玛斯特公司第20152056××××.2号“拼装玩具元件和套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7月31日,专利权至今有效,��法受法律保护。
斯平玛斯特公司根据第20152056××××.2号专利生产的产品名为“Bunchems”。
“Bunchems”是一款粘粘球拼装玩具,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有小软钩的海胆状的小球,另一部分是眼睛、眉毛、胡子等各种配件。
这款产品不需要塑胶水就可随意黏贴成各式各样的玩具,其用小球自由拼接成各种形状,然后加上配件,塑造出各种妙趣横生的形象,可以充分激发孩子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自斯平玛斯特公司的“Bunchems”产品上市以来,并风靡海内外,成为最畅销的产品之一,并获得美国玩具行业协会2016年“年度最具活力玩具奖(ACTIVITYTOYOFTHEYEAR)”,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二)乐聚厂的侵权行为。
斯平玛斯特公司近期发现乐聚厂未经斯平玛斯特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一款“捏捏球/蓬蓬球”的产品。
经对比分析,该产品是对斯平玛斯特公司专利产品“Bunchems”的仿冒,侵犯了斯平玛斯特公司第201520569468.2号专利的权利要求1-5以及9-11。
此外,乐聚厂还在该产品使用了斯平玛斯特公司“BUNCHEMS”的商标以及斯平玛斯特公司“Bunchems”产品的包装,其利用斯平玛斯特公司专利产品的知名度的故意十分明显。
除了在阿里巴巴网店上大量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外,经调查斯平玛斯特公司发现乐聚厂还在其微信上销售、许诺销售涉案的侵权产品,并展示侵权产品、其半成品和专用模具。
另外,乐聚厂还在“第22届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上展示,销售和许诺销售涉案的侵权产��。
乐聚厂大量生产涉案侵权产品,通过各种渠道销售至全国并通过外贸出口至世界各地,获利金额巨大,且侵权产品被长期大量的出口并销售给斯平玛斯特公司的客户和潜在客户,挤占斯平玛斯特公司市场份额,对斯平玛斯特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为了维护自身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斯平玛斯特公司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乐聚厂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斯平玛斯特公司损失等民事责任。
斯平玛斯特公司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维护斯平玛斯特公司的合法权益。
乐聚厂答辩称:(一)乐聚厂行为不构成侵权。
首先,乐聚厂并未生产斯平玛斯特公司专利产品,也无生产条件,14年大专���业,在义乌打工,从事拉货工作,斯平玛斯特公司提供的照片都是拉货期间所拍,没有生产行为。
其次,乐聚厂只是从事过网络销售,但是所售产品与斯平玛斯特公司产品不同,乐聚厂作为销售者不具备识别专利产品的能力,也无义务识别。
再次,斯平玛斯特公司所控许诺销售行为不属实,乐聚厂只是在朋友圈当中晒出相关的产品照片,但这并不构成许诺销售的行为,在朋友圈当中晒的照片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另外就是在义乌国际商贸城博览会的时候的这这些拍照晒在朋友圈上面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只是在他人展位拍摄的照片。
(二)乐聚厂即使销售,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斯平玛斯特公司未在中国境内销售,乐聚厂行为不存在给斯平玛斯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其次,斯平玛斯特公司所诉称乐聚厂通过各种渠道,将产品通过外贸出口到世界各地的行��是不存在的。
而且其诉状中称,乐聚厂长期大量出口并销售给斯平玛斯特公司的客户,以及潜在客户给涨的斯平玛斯特公司的市场份额更是不存在的事实。
再次,即使要承担赔偿责任,斯平玛斯特公司提出50万的经济赔偿金额,也是不合理的。
乐聚厂只是在网上销售,其销售的产品和斯平玛斯特公司身斯平玛斯特公司生产的专利产品是不相同的。
乐聚厂销售的量很少,其所在阿里巴巴虽然说有拉出30多万的销售量,但是大多数都是刷单所为其真正的销售量在10万左右。
斯平玛斯特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并不具备知名度。
也没有在中国销售,如果说本案涉及到赔偿的话,也应当是赔偿斯平玛斯特公司的维权所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从斯平玛斯特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来看,斯平玛斯特公司支出的合理的费用应该也不可能达到50万的金额。
所以本案斯平玛斯特公司提出要求,乐聚厂���偿50万的赔偿金额的话,对乐聚厂的经营者高煜权这么一个刚毕业的年轻人来讲,无疑是一个灭顶之灾,综合以上几点,请求法庭能够作出合理合法的一个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关于当事人对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但关于其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全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斯平玛斯特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证据,乐聚厂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公证处代收所购被控侵权产品违反公证程序规则,故该公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公证程序未明显违法,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该公证书记载的事实可以确认,故确认其证��效力。
2.关于乐聚厂提交的“照片”,斯平玛斯特公司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由乐聚厂单方制作,拍摄对象不明,无法确认真实性及与本案关联性,故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可。
3.关于乐聚厂提交的“微信截图”,斯平玛斯特公司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聊天对象不明,亦不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故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斯平玛斯特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52056××××.2、名称为“拼装玩具元件和套件”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7月31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8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5月31日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显示该专利有效。
该专利权利要求1-5、9-11内容为:1.一种拼装玩具元件,其特征在于,包括:主体,其具有轴线,并且具有第一轴向端和第二轴向端;
以及从所述主体延伸的在第一周向排中的臂,其中每个臂包括根端和自由端,并且具有在其上的第一连接构件,该第一连接构件配置成用于将该拼装玩具元件连接到另一拼装玩具元件,其中根端在相对于主体表面的法线方向朝向第一轴向端和第二轴向端中的一个成角度的方向上从主体突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拼装玩具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具有带有第一轴向端的第一轴向部分和带有第二轴向端的第二轴向部分,并且在第一周向排中的臂位于第一轴向部分上,并且其中在第一周向排中的���的每个臂的根端远离径向方向朝向第一轴向端成角度;
并且其中拼装玩具元件还包括位于第二轴向部分上的在第一周向排中的臂,其中位于第二轴向部分上的在第一周向排中的臂的每个臂的根端远离径向方向朝向第二轴向端成角度。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拼装玩具元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径向上从所述主体延伸的在周向方向上的边界排中的臂,其中在周向方向上的边界排中的臂定位在主体的第一轴向部分和第二轴向部分之间的边界处。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拼装玩具元件,其特征在于,根端具有第一轴向侧面和第二轴向侧面,其中第一轴向侧面通过具有第一有效半径的第一圆角部连接到主体,并且第二轴向侧面通过具有大于第一有效半径的第二有效半径的第二圆角部连接到主体。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拼装玩具元件,其特征在于,第一连接构件是第一钩。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拼装玩具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具有在第一轴向端处的接纳孔,该接纳孔配置成接纳附件。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拼装玩具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具有第一轴向部分、第二轴向部分以及第一轴向部分和第二轴向部分之间的边界,其中在第一周向排中的臂在第一轴向部分内,并且其中在第一周向排中的臂中的每个臂具有面向所述第一轴向端的第一轴向侧面和与第一轴向侧面相反的第二轴向侧面,其中第二轴向侧面是平坦的。
11.一种拼装玩具套件,其特征在于,包括多个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拼装玩具元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5月19日就涉案专利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11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7年10月23日、2017年10月27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使用用户名为“150××××9810”的账号登陆浙江省临安市公证处实时保电子证据保全平台,并使用平台上的取证专用电脑进行操作,操作过程由该公证处平台成功记录。
后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向该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相应电子数据文件及由公证处代收的包裹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后浙江省临安市公证处出具(2017)浙杭临证民字第10302号公证书,据该公证书记载,该公证处指派公证员马某及公证员助理于2017年11月1日在该处使用办公计算机,登陆浙江省临安市公证处实时保业务处理平台系统,将前述电子数据下载、打印、刻录,并对所收到的快递进行拆封拍照。
据公证书所附图片显示,2017年10月23日,阿里巴巴网(××)上有乐聚厂店铺,店内展示有一“蓬蓬捏捏球”商品,价格为¥0.8-¥13.5,显示成交量为24834盒成交,评价数量为122,描述中有“厂家直销!
各种规格尺寸都可以订货”,另有多幅图片展示大量库存、半成品、包装盒等。
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在线提交订单订购了“400+彩盒装”和“标准7色36个配件”两个型号产品各2件,指定收货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锦城街道万马路259号国联大厦10楼。
该快递包裹于2017年10月26日被签收。
斯平玛斯特公司将所取得实物提交本院,乐聚厂认可由其销售,其包装盒中除包含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外,还另有其他配件。
2017年10月25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使用用户名为“150××××9810”的账号登陆浙江省临安市公证处实时保电子证据保全平台,并使用平台上的取证专用电脑进行操作,操作过程由该公证处平台成功记录。
后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向该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相应电子数据文件申请保全公证。
后浙江省临安市公证处出具(2017)浙杭临证民字第10445号公证书,据该公证书记载,该公证处指派公证员马某及公证员助理于2017年11月1日在该处使用办公计算机,登陆浙江省临安市公证处实时保业务处理平台系统,将前述电子数据下载、打印、刻录。
据公证书所附图片显示,阿里巴巴网上乐聚厂店铺中公示的联系方式是189××××7779。
该电话对应有一微信账号,名为“A指尖陀螺蓬蓬捏捏球厂家-高森”,其朋友圈中有大量信息,展示有与被控侵权产品外观类似的产品或半成品图片、库存图片、模具图片、生产车间图片,并附有“蓬蓬捏���球也在赶货”、“订货从速”、“厂里元旦赶货不放假,各位客户请放心货期”、“夜光捏捏球,我们厂就能做到这个效果!
”“材料到位,一天两三千盒”……阿里巴巴网上显示自2016年11月3日至2017年12月15日期间,乐聚厂蓬蓬捏捏球的交易金额总计达350468.27元。
浙江省临安市公证处于2017年11月8日向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公证费5500元。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于2017年11月16日向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公证费2000元。
2018年2月28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向斯平玛斯特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票,载明鉴证咨询服务和律师服务费总金额47293.83元。
另查明,乐聚厂由高煜权于2016年4月21日申请开业登记,于同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工艺品(不含电镀)。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从本案的管辖权来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从本案的法律适用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斯平玛斯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保护涉案专利,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涉案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权利人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斯平玛斯特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享有对侵犯涉案专利行为之诉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如乐聚厂构成侵权,斯平玛斯特公司要求其承担的侵权责任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斯平玛斯特公司明确在本案中主张权利要求1-5、9-11,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构成相同侵权。
乐聚厂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轴线”;
没有“第一轴向端和第二轴向端”之分,而是混合在一起;
没有“第一周向排”,故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乐聚厂对其他技术特征比对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
关于乐聚厂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涉案专利后可以理解其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轴线”、“第一轴向端和第二轴向端”均是为方便描述其具体结构、部位提出的位置性或方向性概念,并非指独立于其他部件之外的单独部件;
而“第一周向排”即是指从远离中心方向向中心方向计数的第一排,呈周向。
被控侵权产品均具有该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乐聚厂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乐聚厂未经许可,通过阿里巴巴网���设网店销售侵权产品,构成销售侵权。
乐聚厂在其阿里巴巴网店中展示侵权产品,又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侵权产品信息并表示可接受订货,均属公开向公众传递销售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构成许诺销售侵权。
斯平玛斯特公司指控乐聚厂实施了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乐聚厂予以否认。
根据斯平玛斯特公司的举证,乐聚厂在其阿里巴巴网店中宣称为“厂家直销,各种规格尺寸都可以订货”,大量展示侵权产品的半成品、包装、库存的照片,又在微信中自称为厂家,并发布大量朋友圈宣传自身为厂家。
乐聚厂虽然否认制造侵权产品的事实,但并无有效证据推翻斯平玛斯特公司的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和第一百零八条有关“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之规定,本院认定乐聚厂实施了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制造侵权。
乐聚厂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斯平玛斯特公司的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及专用生产模具,并赔偿斯平玛斯特公司损失的责任。
关于乐聚厂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斯平玛斯特公司因侵权所受之损失或乐聚厂的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明,斯平玛斯特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金额,并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授权时间、创新性,乐聚厂的侵权情节、规模等事实,按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考虑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7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3月16日;
2.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8个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3.乐聚厂销售侵权产品(侵权产品与非侵权的其他配件共同销售)的价格为¥0.8-¥13.5,阿里巴巴网店中显示成效量为24834盒成交,评价数量为122,总销售金额达350468.27元;
4.乐聚厂在阿里巴巴网店和微信中均宣称为厂家;
5.斯平玛斯特公司为本案维权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委托了律师参加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乐聚工艺品厂立即停止实施侵犯专利号为ZL20152056××××.2、名称为“拼装玩具元件和套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及专用生产模具;
二、被告义乌市乐聚工艺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万元;
三、驳回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11820元,由被告义乌市乐聚工艺品厂负担6856元,由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负担4964元。
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义乌市乐聚工艺品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义乌市乐聚工艺品厂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