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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富泰贸易发展(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1民初1103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富泰贸易发展(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富泰贸易发展(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110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泰贸易发展(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富泰贸易发展(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富泰贸易发展(广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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