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381民初2219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全军、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卯。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