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初181号之一原告:涧东路小白兔口腔门诊部,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涧东路8号院1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亚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南,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放路小白兔口腔门诊部,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解放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被告:洛阳小白兔口腔门诊部,经营场所洛阳市西工区解放路139号。
负责人:张海林。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涧东路小白兔口腔门诊部与被告解放路小白兔口腔门诊部、洛阳小白兔口腔门诊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涧东路小白兔口腔门诊部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涧东路小白兔口腔门诊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涧东路小白兔口腔门诊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涧东路小白兔口腔门诊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