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265号原告:王雪丹,女,汉族,1988年8月20日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众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莼湖镇翁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祎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丹与被告宁波众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五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王雪丹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各50元,减半收取各25元,由原告王雪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