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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义春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六十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先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好百强科技有限公司、何振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735号之一
案件名称张义春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六十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先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好百强科技有限公司、何振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义春,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六十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先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好百强科技有限公司,何振坚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735号之一 原告:张义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祥,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俊,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六十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碧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梁,系该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先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科研,系该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嘉文,系该司法务部高级主管。

被告:深圳市新好百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振坚。

被告:何振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明,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暴贞秀,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春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六十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先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好百强科技有限公司、何振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张义春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义春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8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9150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长 丘  庆  均 审判员 江  剑  军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灵均(兼)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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