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242号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紫莓特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曹春青。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紫莓特电子厂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61006××××.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