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55号原告:刘镇俊,男,汉族,1983年4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涛,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汀县冬火门类经营部,经营场所长汀县大同镇计升村6组。
经营者:夏冬火。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良平、陈开放,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德美斯特铝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俊景花园A区12座西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吴小华,执行董事。
原告刘镇俊与被告长汀县冬火门类经营部、佛山市德美斯特铝型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刘镇俊以在法院主持下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镇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镇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镇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