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8民初320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国平,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县聚美洗化店。
住所地:梁山县韩垓镇韩垓村中心街路南。
负责人:郑丹丹,女,汉族,1990年4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县聚美洗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