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民初221号之一 原告:厦门星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
法定代表人:蔡宗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仁福,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垂佳,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创新楼**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郭卓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绪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威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坂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谢朝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鸣,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星灿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威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厦门星灿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星灿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星灿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星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铁玲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陈璐璐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永强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