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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尼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信赛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6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华尼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信赛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华尼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信赛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初164号原告:深圳市华尼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金凯进厂区厂房一B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B。

法定代表人:李永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信赛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电子科技大厦8楼80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N。

法定代表人:苏锡平。

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立案时间:2020年1月10日本院开庭时间:2020年5月28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的一切行为,销毁侵权产品专用模具和库存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本院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审理。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权利状况:外观设计名称:充电器专利申请日:2018年3月23日专利号:ZL20183011××××.5专利授权日:2018年7月10日权利人:深圳市华尼电子有限公司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纳时间为2020年2月28日。

二、被告侵权事实: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1、许诺销售侵权事实证据:(2019)深证字第94707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6月26日,被告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中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iPhone8X智能超级无线移动冲电源充电宝QI旅充墙充3合1无线充电器”,被控侵权产品提供批发的形式购买,有库存可售,销售单价为人民币73-78元。

被告在网店自称是一家电池、移动电源、充电器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

2、销售侵权事实证据:(2019)深证字第94707号公证书记载,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在被告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两个被控侵权产品,共支付货款和运费164元,物流信息显示为圆通速递,运单号806640524038953205。

(2019)深证字第94706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6月28日,原告收取邮包一个,快递单号为806640524038953205。

三、侵权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公证封存完好,外包装盒上的物流信息与前述一致。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外包装,内有带独立包装盒的被控侵权产品充电器一个,被控侵权产品及其说明书、外包装盒均无任何商标标识及生产厂家的信息。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共七幅视图。

原告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图片如下: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原告对该款被控侵权产品图片无异议。

将该款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原告意见:二者构成相同;

本院对比认为:二者构成相似。

四、其它查明事实1、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人民币4800元、发票号码为00029024,购买产品费人民币164元,原告主张该两笔费用为本案与(2020)粤03民初165号两案共用,仅在本案中予以主张。

在(2020)粤03民初165号案件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原、被告、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原、被告、被控侵权产品完全相同。

原告没有提交律师费票据,确认诉讼请求2中的10万元扣除公证费、购买产品费、律师费后的余额部分,为其诉请赔偿的经济损失,但没有提交经济损失计算依据,请求法院酌情确定。

2、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处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模具。

3、被告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包括移动电源、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等研发与销售等。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年费收据、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公证费发票、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

本案外观设计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属同类产品。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构成相似,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在网页中展示了侵权产品的图片,原告从被告处购得侵权产品,本院认定被告构成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被告不具有制造的经营资质,其住所地明显不具有制造的条件,原告仅凭其网页宣传主张其制造了侵权产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自称有库存侵权产品,故原告要求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销毁生产模具的诉讼请求,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及同一款侵权产品涉及两个侵权案件,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5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信赛欧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华尼电子有限公司ZL201830111140.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信赛欧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华尼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5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华尼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深圳市信赛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华尼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人民币23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被告深圳市信赛欧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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