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5718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傲然,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范范食品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福乐巷**公园西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5MA4PJ28R86。
经营者:范香英,女,1990年9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范范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范范食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