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147号原告:胡雪辉,男,195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金塔湖笔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金塔村**号。
投资人:沈庚兴。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雪辉与被告湖州金塔湖笔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胡雪辉于同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雪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雪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雪辉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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