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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城阳区天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2民初215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城阳区天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天客隆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民初215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杰,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兴,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天客隆超市。

经营者:纪付超。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城阳区天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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