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1119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世豪,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莲,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供销经贸发展总公司久发连锁超市杏园店,营业场所长沙市雨花区梓园路067号。
负责人:罗自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少波,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被告长沙市供销经贸发展总公司久发连锁超市杏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受理后,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