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民初47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之和,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王凤强,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户籍地利辛县。
被告:邵传中,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杜会明,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之和、王凤强、邵传中、杜会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