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民初47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鄄城县什集镇远海购物商场,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什集镇S259省道旁。
经营者:石远海,男,汉族,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锋,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鄄城县什集镇远海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