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0民初4533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索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左玉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索电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洋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