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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九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云创置业公司重庆创大地产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渝05民初430号
案件名称重庆九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云创置业公司重庆创大地产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九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云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创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5民初430号原告:重庆九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48号附1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9286331R。

法定代表人:冉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铭,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云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竞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775332XC。

法定代表人:冷佳峰,董事长。

被告:重庆创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公园路19号6楼(德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17815464。

法定代表人:冷祯军,董事长。

原告重庆九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云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创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3月23日立案。

同日,原告重庆九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收《缴费通知书》。

但原告重庆九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依法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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