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5民初430号原告:重庆九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48号附1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9286331R。
法定代表人:冉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铭,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云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竞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775332XC。
法定代表人:冷佳峰,董事长。
被告:重庆创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公园路19号6楼(德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17815464。
法定代表人:冷祯军,董事长。
原告重庆九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云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创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3月23日立案。
同日,原告重庆九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收《缴费通知书》。
但原告重庆九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依法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