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5民初251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工业北区28号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36165D。
法定代表人:林培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民,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仟元,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海亮,男,出生于1989年5月11日,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虎,男,出生于1961年11月21日,住河北省定州市,系尹海亮父亲。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海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7.5元,减半收取168.75元,由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