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终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都区郭村镇皇朝铜门厂,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二姜村繁荣路。
经营者:臧定坤,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铙市鄱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都区郭村镇皇朝铜门厂因与吴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江都区郭村镇皇朝铜门厂以已与吴华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都区郭村镇皇朝铜门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都区郭村镇皇朝铜门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都区郭村镇皇朝铜门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