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217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财旺家乐食品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宁月花园30-底商*号。
经营者:朱金椿,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财旺家乐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