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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维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鸿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鸿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49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维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鸿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鸿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维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鸿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鸿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492号原告:广州市维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许丹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剑飞,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鸿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法定代表人:李光军。

被告:深圳鸿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磊。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嫒嫒,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明,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维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鸿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鸿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93024××××.X)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广州市维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维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维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市维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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