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21民初31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章华,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榔梨家宜食品店,经营场所长沙县榔梨街道龙华村龙华安置区*期**栋**号。
经营者何思美,女,汉族,1989年9月23日出生,住。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榔梨家宜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