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406号原告:深圳市捷美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陈健杨,均为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艾利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刘乐。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捷美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艾利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捷美斯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捷美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