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822号原告:上海欧墅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虞新华,男,汉族,1954年6月2日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上海丽祥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陆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欧墅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虞新华、上海丽祥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9日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欧墅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为400元,由原告上海欧墅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