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02民初309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永,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滕之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9号百大工业品市场C1-C2号。
法定代表人:吴少祖,该公司经理。
被告:吴少祖,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烟台滕之商贸有限公司、吴少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