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3306号 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军民东路四巷17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梁伯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莹,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