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4303号原告:李忠贵,男,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东县,委托代理人:廖瑞鸿,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兰,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力辰工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许涛。
原告李忠贵诉广州市力辰工业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8年4月9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单》,要求原告李忠贵应当于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但至今原告李忠贵仍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忠贵收到(2018)粤0111民初4303号《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没有在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的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忠贵自动撤回诉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