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终48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伟刚,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壁市开发区鹏鑫超市,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香江翡翠城。
经营者:赵山鹏,男,汉族,1987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
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开发区鹏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6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开发区鹏鑫超市达成和解,于2018年5月14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