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明海与广州妙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788号
案件名称王明海与广州妙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海,广州妙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788号原告: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所律师。

被告:广州妙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宇娟。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该公司职工。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广州妙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证据保全费等维权合理开支)。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告王明海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其后,原告王明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