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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志磊娱乐用品经营部、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民终187号
案件名称霍山县志磊娱乐用品经营部、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霍山县志磊娱乐用品经营部,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民终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山县志磊娱乐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本路金昆时代广场1002商铺。

经营者:戴志磊,男,汉族,1990年9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余,安徽金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霍山县志磊娱乐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志磊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松冈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以其与志磊经营部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志磊经营部的起诉。

志磊经营部亦同意松冈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松冈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志磊经营部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霍山县志磊娱乐用品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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