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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武进区牛塘富利斯副食品店、武进区湖塘芳琴床上用品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4民初9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武进区牛塘富利斯副食品店、武进区湖塘芳琴床上用品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武进区牛塘富利斯副食品店,武进区湖塘芳琴床上用品店,舒安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民初9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珞珞,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影,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牛塘富利斯副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湖滨北路434号。

经营者:胡运龙。

被告:武进区湖塘芳琴床上用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路88号H15幢08、09号。

经营者:高城。

被告:舒安清,男,汉族,1981年7月25日生,住湖北省广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牛塘富利斯副食品店、武进区湖塘芳琴床上用品店、舒安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以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进区牛塘富利斯副食品店、武进区湖塘芳琴床上用品店、舒安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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